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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品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执6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94370569。

法定代表人余永良。

被执行人浙江诚品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袍江工业区开源路组织机构代码:77829986-7。

法定代表人徐宏。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诚品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诚品针纺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51871元。被执行人浙江诚品针纺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178.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诚品针纺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金额存款,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信息;审理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袍江开源路以北1幢综合楼,2-5幢车间、6幢测试中心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浙D×××××雅阁牌汽车一辆,亦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已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限制高消费。如有其他处置,可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浩轩

审 判 员  陈宝良

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