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653号
起诉人:***,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2月16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杭州市富阳区雲栖桃花源项B2标段古建项目实际施工人。被告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项目总包方,被告何利芳系被告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2019年期间,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向总包方缴纳配套费、施工保证金等合计102154元。现工程已经完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当时缴纳的文明施工保证金20000元,被告却一直推诿不予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要求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因案涉建设工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故本院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经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翀鸥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