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1263号之一
原告:某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经营者:**,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公司、**及第三人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某租赁站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某租赁站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2元,减半收取计16736元,由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