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康日鑫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5168号之一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3,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