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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胜东钢管租赁站、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1263号之一 原告:某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经营者:**,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公司、**及第三人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某租赁站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某租赁站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2元,减半收取计16736元,由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