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6709号
原告:山东汇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仁和家饰城C16。
法定代表人:陈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山东玄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
法定代表人:曹善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尹永伟,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汇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汇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7元,减半收取为6324元,案件申请费4944元,由原告山东汇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义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