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605号之二
原告:淄博红日真空设备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簸箕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9718613K。
主要负责人:李安亮。
被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6249163D。
法定代表人:曹善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红日真空设备厂与被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红日真空设备厂撤回对被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0元、申请费38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飞
书 记 员 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