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02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99号9号楼4-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和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