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红日真空设备厂、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6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红日真空设备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簸箕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9718613K。
主要负责人:李安亮。
被申请人: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6249163D。
法定代表人:曹善江。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红日真空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飞
书 记 员 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