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605号
申请人:淄博红日真空设备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簸箕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9718613K。
主要负责人:李安亮。
被申请人: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6249163D。
法定代表人:曹善江。
本院在审理淄博红日真空设备厂与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6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飞
书 记 员 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