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02民初7231号
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善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伟伟,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燕,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鸿至。
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光县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伟伟、尹文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光县医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光县医院支付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款项本金731517.78元及利息(以44714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84375.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东光县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东光县医院迁建项目——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合同书一份,由原告承揽被告单位中心供氧系统的采购与安装项目,同时对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均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安装完毕,并于2016年11月验收合格。2019年6月15日,河北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中审定的合同金额为5687517.78元,但至今被告仅支付495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731517.78元未支付。
东光县医院未作答辩。在答辩期满后,向本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份,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原名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变更为现名。2014年5月19日原告为东光县医院—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的中标人。2014年5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在签订东光县医院迁建项目—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中心供氧系统的采购与安装项目,包括中心供氧系统、负压吸引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终端设备带系统、输液天轨系统、电源系统;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约定依据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及乙方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由甲乙双方在现场组织验收;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约定本工程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三年(耗材除外),终生维修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违约责任约定执行《合同法》;工程总金额及付款方式约定工程总金额为5922581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10%,进场施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整个工程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5%,审计结束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质保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即合同总额的5%。
2016年11月14日,原、被告分别在项目名称为东光县人民医院医用气体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处加盖印章,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工作内容为病房楼医用中心供氧、空气、负压系统系统工程。原告称根据该报告,2016年11月14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自该日计算质保期,至2019年11月13日质保期满。
2019年6月15日,河北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作出冀光宇审字(2019)第196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5687517.78元,该结算审核报告后附基本建设结算审核定案单,原、被告及河北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在施工单位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审核单位意见处加盖印章。
原告称被告至2017年6月13日被告陆续向其支付工程款4956000元,尚欠731517.7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东光县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在答辩期满后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审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东光县医院迁建项目——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工程于2016年11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定工程价款为5687517.78元,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给付工程款4956000元,故被告应再行给付原告工程款731517.78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被告未按约定在审计结束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5%,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5%的质保金284375.89元,应于质保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逾期利息应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光县医院给付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31517.78元及利息(以44714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84375.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6元,由被告东光县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淑美
人民陪审员 丁党文
人民陪审员 王竹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