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6466号
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6249163D。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龙口市环城北路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81493651513R。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化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