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303号
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90777991U,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7号楼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芝,**港市**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9909739T,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237682T,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楼4区19号楼2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谷昌,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海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56660761J,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吴哲,公司总经理。
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海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5元,减半收取10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坤瑞
审判员 戴培培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