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03**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303号

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90777991U,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7号楼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芝,**港市**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9909739T,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237682T,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楼4区19号楼2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谷昌,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海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56660761J,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吴哲,公司总经理。

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海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5元,减半收取10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港市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坤瑞

审判员  戴培培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