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资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尼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侯执字第176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院4区19号楼2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丁继新
被执行人四川尼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肥猪市街**号成都国际企业孵化器***室。
法定代表人房宏伟。
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尼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5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24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尼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4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翔
执行员 尧 刚
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