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华环保复材有限公司

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联华环保复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4657号
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1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联华环保复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三仙岭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联华环保复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