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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1某某与昆山开发区农工商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史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993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开发区农工商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37301B,住所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东路农工商办公大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黄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衡,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史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09E838355308,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苏同黎收费站南50米。
负责人:庞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昆山开发区农工商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史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开发区农工商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史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