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5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某农村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负责人: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太仓市某农村工作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5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仓市某农村工作办公室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仓市某农村工作办公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