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赵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六终字第00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韩村镇,组织机构代码57824702-6。
法定代表人赵现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赵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未到庭。仲裁委按撤回仲裁处理后,被上诉人又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未审查当事人在仲裁时未到庭有无正当理由,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另外,***在原审诉讼请求第二项中明确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未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属遗漏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国俊
审 判 员  赵增志
代理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