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1642号
原告:山东搏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鲁邦奥林逸城东区2号楼2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688024X5。
法定代表人:高雪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波,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762J。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搏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搏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搏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山东搏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建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