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民初1048号
原告:平利县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6MA70P88C7X。
法定代表人:夏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5955Q。
法定代表人:张运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国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平利县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平利县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利县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利县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平利县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育
审判员李轩
审判员邹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梁锐
书记员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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