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党力利,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823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503141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力利,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805252619。
被告:***,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403182211。
被告: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5955Q。
法定代表人:张运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党力利、***、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 晓 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萌
书 记 员 吴 海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