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792号
原告: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52182949M
法定代表人:郑建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伟,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荣,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5日,住陕西省大荔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福
本院审理的原告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韩城市宏强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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