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荆门市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926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99号1幢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47X7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0号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5955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926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申请执行费44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随后,被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2023)陕0926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未达到生效条件,故申请执行不符合调解书的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郝 育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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