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荆门市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某某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6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99号1幢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47X7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0号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5955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926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申请执行费44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随后,被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2023)陕0926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未达到生效条件,故申请执行不符合调解书的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