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6民初465号之一
原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0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