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某某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53号 申请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0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政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39198.66元、利息440985.1元及***行金,案件受理费20147元及案件执行费44403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除此外,其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4年7月18日经征得申请人陕**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