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3民初948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二原告代理。
被告:榆林市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贺好华。
被告:***,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嘉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