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3430号
神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神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陕0881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神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神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80元,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