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965号
原告:神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籍贯不详。
原告神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神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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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惠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