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182号
申请人***,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汉北水晶城。
法定代表人:杜继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发生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