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全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05执保180号
申请人: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全,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
子兑全名下价值9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桂林市××星区环城北××屏风花园××、××#车间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全名下价值960000元的财产。
查封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48号屏风花园3、5栋2#车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