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彤,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子兑)全,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大圩镇南积村委石碧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21969××××××××。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子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5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黄(子兑)无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05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