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彤,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子兑)全,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大圩镇南积村委石碧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21969××××××××。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子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5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黄(子兑)无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05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