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叠彩区福菁电力器材经营部、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3民初2278号
原告:叠彩区福菁电力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经营者:张菁。
被告: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刘彤,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艳,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瑄,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叠彩区福菁电力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福菁经营部)与被告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菁经营部以已与被告银都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叠彩区福菁电力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2721元,由原告叠彩区福菁电力器材经营部承担;剩余的案件受理费7721元由本院另行退回原告叠彩区福菁电力器材经营部。
审 判 长  李明权
人民陪审员  文 波
人民陪审员  宁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