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民初236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湖塘总部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26636615。
法定代表人:刘彤。
被告:***,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与被告桂林市银都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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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颜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莫春燕
代书记员 黄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