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超雄。
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成仲案字第1463号仲裁裁决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
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6889333元、利息368617.99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实际金额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准)、仲裁费69000元。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的债务众多,所修建的福泉中心系本区的重大涉稳项目。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协调项目盘活,但目前暂无进展,故该案暂无法推动。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89333元、利息368617.99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实际金额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准)、仲裁费6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姚明亮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巫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