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天苑大厦*楼*座。
法定代表人:章超雄。
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许宏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463号裁决书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执行标的额属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执行,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463号裁决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案卷材料后立即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卢海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朱 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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