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异144号

异议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1203)。

法定代表人:章超雄。

被申请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宏茂。

本院执行申请人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2018)川0112执保1174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中异议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恢

审判员 邹康英

审判员 江 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