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不对浙江省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7204号
原告: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章超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不对浙江省总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白海滨。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不对浙江省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