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1573号之三
原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五堡四区102号主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晓英,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澄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