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2民初4592号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温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义,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法律办主任。
被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港龙城3区932室。
法定代表人:周福银。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义、被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壹拾万零肆仟壹佰伍拾伍元(104,15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杭州分公司与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151,900元,合同签订后,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至今欠款壹拾万零肆仟壹佰伍拾伍元(104,155元)。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损害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