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保928号
申请人: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港龙城。
法定代表人:周福银。
申请人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并以其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威海市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