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3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922HW5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二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郑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槐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2139649)。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三洋村。
法定代表人:杨月煊。
被执行人:宁国市强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3074830)。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月煊。
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424731X)。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浪。
被执行人:杨月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马雪维,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国市强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月煊、马雪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国市强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月煊、马雪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25620065.95元及利息。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国市强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