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2执2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42473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组织机构代码:688045791。
法定代表人:宣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组织机构代码:573695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2民初9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7080000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截至2018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元、执行申请费62800元。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涌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2执29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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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