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浙0282执2957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42473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组织机构代码:688045791。
法定代表人:宣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8)浙0282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宣芳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