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与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4民初1727号
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5000624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4731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