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执31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兆飞、胡学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5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兆飞、胡学娣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4019301.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兆飞、胡学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兆飞、胡学娣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84019301.2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51419.3元。2021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浙0225执313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志勇
审 判 员 蒋晓瑜
审 判 员 叶 曙
代书记员 陈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