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1执413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齐明春、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01民初1919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XXXXXXXX元及利息等,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齐明春、沈海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齐明春、沈海燕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齐明春、沈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委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齐明春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场东路XXX弄XXX号全幢、沈海燕名下位于襄阳南路XXX号XXX室的房屋、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花江路XXX弄XXX号304的房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磊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老沪闵路XXX号全幢的房屋,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本院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巢 炯 审 判 员 沈文轩 审 判 员 吴 乐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