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10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