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10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明达路288号(中市中路东侧、明达路北侧)3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803386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