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10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明达路288号(中市中路东侧、明达路北侧)3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803386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