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403民初990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对账单系原、被告对混凝土数量及总价的结算依据,原告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当依据对账单载明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称被告已经支付货款70000元,虽未提交证据,但系原告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2860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月息二分计算,并于2020年4月10日对账确定总货款数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以32286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日,原告为被告的“华电德州陵城义渡口风电项目”供应混凝土,并约定C35强度的混凝土单价为490元/㎡,C20强度的混凝土单价为450元/㎡,防冻、早强冬施、抗渗各加20元。结算方式:按每月供商砼方量85%结算,剩余15%等乙方验收合格后付清。乙方逾期未支付混凝土货款时,应按月息二分,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对实际供货量及货款进行对账,双方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盖对账单显示:被告应付货款为392860元。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四张,总金额为392860元。原告称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0000元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义渡风电对账单一份、发票四张、收条一份、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在案为凭。
被告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2860元及利息(以32286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3元,减半收取3071.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591.5元,由被告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家政
法官助理 孙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