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3民初2345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鲁1403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的冻结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立军
审 判 员 齐昭森
人民陪审员 荆若兰
书 记 员 郑浩然